1、新冠肺炎(NCP)疫情防控法规一本通(分享版)
2、医疗纠纷鉴定法规一本通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4、艾滋病防治条例()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准管理委员会于年12月30日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献血者知情同意
6献血者健康征询
7献血者一般检查
8献血前血液检测
9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10献血后血液检测
附录A(资料性附录)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血站献血者健康检在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对献血者的健康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无偿献血者regularnon-remuneratedvoluntaryblooddonor
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
3.2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redictedpost-donationplateletcount
采集后献血者体内剩余血小板数量的控制下限,用于验证血小板采集方案。
4总则
4.1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在和血液检测。书面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附录B。
4.2献血者献血前的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d。
4.3献血前健康检在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
4.4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5献血者知情同意
5.1告知义第
血站工作人员应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5.2告知内容
5.2.1献血动机
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抗体免费检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可查询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等)风险的。
5.2.3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
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4实名制献血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献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5献血者献血后回告
献血者如果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尽快告知血站。血站应当提供联系电话。
5.2.6献血反应
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如头晕、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血肿、疼痛等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量厥。医务人员应当对献血反应及时进行处置,献血者应遵照献血前和献血后注意事项,以减低献血反应的发生概率。
5.2.7健康征询与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与一般检在,献血者应该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不真实填写者,因所献血液引发受血者发生不良后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8血液检测
血站将遵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检测合格的血液将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置。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血液标准的要求,不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
5.2.9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病*感染等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5.3献血者知情同意
献血者应认真阅读有关知情同意的资料,并签字表示知情同意。
6献血者健康征询
6.1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6.1.1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6.1.2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6.1.3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
6.1.4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6.1.5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6.1.6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6.1.7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6.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6.1.9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等、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等。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6.1.10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疟病等6.1.12克-雅(Creutx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6.1.13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6.1.14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患者、梅*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6.1.15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6.1.16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6.1.17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砂肺及有害气体、有*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等。
6.1.18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周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6.1.19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6.1.20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6.1.21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6.1.22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6.1.23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6.2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暫不能献血
6.2.1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3d;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3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6.2.2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1年者。
6.2.3妇女月经期及前后3d,妊娠期及流产后末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末满1年者。
6.2.4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1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3个月者。
6.2.5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1周者,肺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
6.2.6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1周者。
6.2.7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1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6.2.8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1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1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2周者。
6.2.9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1年者。
6.2.10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1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1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2年者。1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3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6个月,完全治愈未满2年。
6.2.11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5d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6.2.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2.13寄生虫病:蜘虫病、蜿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6.2.14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2年或有后遗症者。
6.2.15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1年者。
6.2.16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6.3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6.3.1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6.3.1.1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素注射者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h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灭活疫苗等。
6.3.1.2接受减*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2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4周后方可献血。
6.3.2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年后方可献血。
6.3.3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接受抗*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1年后方可献血。
7献血者一般检查
7.1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7.2体重:男50kg,女kg。
7.3血压:
12.0kPa(90mmHg)收缩压18.7kPa(mmHg);
8.0kPa(60mmHg)舒张压12.0kPa(90mmHg);脉压差:mmHg/4.0kPa。
7.4脉搏:60次/min~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节律整齐。
7.5体温:正常。
7.6一般健康状况:
a)皮肤、巩膜无*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b)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c)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8献血前血液检测
8.1血型检测:ABO血型(正定型)。
8.2血红蛋白(Hb)测定:男g/L;女g/L.如采用硫酸铜法:男1.,女1..3单采血小板献血者:除满足8.2外,还应同时满足;a)红细胞比容(HCT):0.36;b)采前血小板计数(PIT):×10"/L且X/Lc)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L。
9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9.1献血量
9.1.1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mL,或者mL,或者ml。
9.1.2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ml血浆。
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
注: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
9.2献血间隔
9.2.1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9.2.2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9.2.3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9.2.4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10献血后血液检测
10.1血型检测:ABO和RhD血型正确定型。
10.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符合相关要求。
10.3乙型肝炎病*(HB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4丙型肝炎病*(HC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5艾滋病病*(HI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6梅*(Syphilis)试验:符合相关要求。
11附录A
(资料性附录)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A.1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如下。
戴卫祥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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