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最新*策及“两病”用药保障*策解答
(城乡居民)
1.调整后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哪些?
自年11月18日起,全省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调整为以下两类:一类病种(共4种):1.血友病;2.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4.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二类病种(共22种):5.丙型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幼年特发性关节炎);13.慢性肾炎;14.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5.精神与行为障碍;16.痛风;17.肝硬化;18.癫痫;19.结核病;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帕金森病;22.消化性溃疡;23.阿尔茨海默病;24.脑性瘫痪;25.糖尿病;26.高血压。2.门诊特慢性病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具体为多少?
一类病种保障*策: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类病种发生的*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策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二类病种保障*策:起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元。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精神与行为障碍、结核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二类病种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元。3.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因患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按*策规定报销后,一类病种按住院医疗救助*策给予救助,二类病种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救助*策给予救助。4.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及保障*策。
(1)门诊医院为具有相关病种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院为当地二级及以上具有相关病种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
(2)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策的参保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
(3)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策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再按参保地医保*策规定报销;
(4)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诊疗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使用必须与病种的诊断相符,不相符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策保障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耗材等医疗费用;
(6)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处方用量延长至90日。
5.参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策是什么?
“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门诊用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同时患有“两病”的支付限额为元;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的“两病”药品费用,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付比例分别为50%、60%。6.参保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其他*策如何衔接?
已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仍继续执行原*策,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用药患者因病情加重符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标准的,按*策规定鉴定后享受相关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与特殊药品使用*策不重复享受,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可同时享受。
7.如何办理门诊特慢病及“两病”,办理地点在哪里?办理程序:门诊特慢病:近半年内因患符合门诊特慢病办理病种的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可持相关住院手续直接办理;否则,需领取慢性病鉴定表前往具有相关病种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两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的,经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确诊并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经县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8.原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中,调整出的病种待遇享受期截止到年12月31日;原办理的特慢病不在以上调整后的26种病种范围内的,从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特慢病待遇。
——办理地点:县*府服务中心一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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