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防癌险后不幸患癌,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她投险时隐瞒了高血压等疾病史法院一审:无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声在线5月8日讯五十岁出头的彭女士前几年给自己投保了防癌险,在保险公司调查中,她否认曾有过高血压、冠心病等病史,而此后被查出患了卵巢癌。保险公司以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彭女士将其起诉到益阳安化法院,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近日,益阳中院二审宣判该案,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投防癌险时隐瞒高血压病史
彭女士是益阳安化人,年底,她在某保险公司买了防癌疾病保险,保险期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元。合同约定,彭女士在保险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合同中约定的癌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五倍赔付,还有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保险金等。此外,还购买了重疾险等险种。
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告知”部分书面询问彭女士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是否接受治疗或服药超过一个月等问题,彭女士均选择“否”,并签了字。
年8月,医院诊断为卵巢癌,做了卵巢肿瘤减灭术等手术,还进行了化疗等,前后四次住院45天,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当彭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彭女士在年就曾因肺部感染、急性肾炎、高血压病等病症住院治疗,隐瞒了疾病史,造成保险公司对彭女士是否可以投保或者增加保费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作出了解除合同、不予理赔的决定。
彭女士不服,把保险公司起诉到安化法院,索赔15万多元。
法院:无法证实病史与卵巢癌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彭女士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了、年两期保险费,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虽然投保时没有告知其年住院及诊断情况,但因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卵巢癌与彭女士既往的病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没有证实彭女士的病史会显著增加患卵巢癌的概率。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彭女士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没有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彭女士保险金15万多元,同时,继续履行防癌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益阳中院,益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投保人应当重视和了解该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清楚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虢灿通讯员蒋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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