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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 17:39:00

[新闻页-台海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12000167号)显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万元,责令改正。处罚决定日期年7月27日。


  


  经查证,当事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销售服饰、鞋类的经营业者,年4月当事人从宁波热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男士时尚休闲凉鞋”双,通过直播等销售模式以65元/双的价格销售,年4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丝绸及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直播销售的货号为:H60M的商品“男士时尚休闲凉鞋”进行线上抽样检验,于年6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SJA的检验报告,结论:标识项目不合格、三包规定未标注。至案发,该批次“男士时尚休闲凉鞋”未销售库存为28双。该款“男士时尚休闲凉鞋”系用自封塑料包装袋包装,案发后检查库存产品,查见包装袋内均有“质量三包规定”卡片。


  年9月当事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昆山热风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C2牛仔外套”25件,通过平台网店等销售模式以元/件的价格销售,年11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平台网店“热风旗舰店”对一款款号:F07W/批、次号:的“C2牛仔外套”进行线上抽样检验,年12月20日由检验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FZ的检验报告,结论:耐碱汗渍色牢度不符合Q/WRRFF-、GB-C类标准,依据《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该批次“C2牛仔外套”已全部销售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主要从事销售服饰、鞋类的经营业者,有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理应为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愿意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产品质量把关力度,承办人建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责令停止销售并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壹拾元(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宁波热风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12000167号


  当事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
  经查证:当事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销售服饰、鞋类的经营业者,年4月当事人从宁波热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男士时尚休闲凉鞋”双,通过抖音直播等销售模式以65元/双的价格销售,年4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丝绸及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直播销售的货号为:H60M的商品“男士时尚休闲凉鞋”进行线上抽样检验,于年6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SJA的检验报告,结论:标识项目不合格、三包规定未标注。至案发,该批次“男士时尚休闲凉鞋”未销售库存为28双。该款“男士时尚休闲凉鞋”系用自封塑料包装袋包装,案发后检查库存产品,查见包装袋内均有“质量三包规定”卡片。


  年9月当事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昆山热风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C2牛仔外套”25件,通过天猫平台网店等销售模式以元/件的价格销售,年11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平台网店“热风旗舰店”对一款款号:F07W/批、次号:的“C2牛仔外套”进行线上抽样检验,年12月20日由检验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FZ的检验报告,结论:耐碱汗渍色牢度不符合Q/WRRFF-、GB-C类标准,依据《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该批次“C2牛仔外套”已全部销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本局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SJ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130404),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被抽样检验并有明确的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编号为:-SJA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FZ的检验报告,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男士时尚休闲凉鞋”和“C2牛仔外套”两款商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五:“热风入库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男士时尚休闲凉鞋”、“C2牛仔外套”和“圆领打底衫”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库存产品“男士时尚休闲凉鞋”的照片,证明了库存产品“男士时尚休闲凉鞋”包装内有“质量三包规定”卡片的事实;


  证据七:其它证明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主要从事销售服饰、鞋类的经营业者,有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理应为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愿意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产品质量把关力度,承办人建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男士时尚休闲凉鞋”系用自封塑料包装袋包装,案发后检查库存产品,查见包装袋内均有“质量三包规定”卡片,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仅认定被抽样检验的样品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认定为一双“男士时尚休闲凉鞋”的货值金额。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C2牛仔外套”不合格项为耐碱汗渍色牢度,被抽样样品作为反映同批次商品的质量水平的样本代表了同批次商品的质量,故货值金额认定为该批次共25件“C2牛仔外套”的总货值金额。


  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12000167号《行*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壹拾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壹拾元整(大写)、违法所得/(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07月27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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