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斌讲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bdfzd/201215/8498233.html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经认定的建档立卡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二女结扎户、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费用由*府部分或全额代缴。
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
1.从年6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符合*策、证件齐全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收押金。
2.从年6月1日起,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出院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3.年6月1日起对有合规转诊手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落实零起付线*策,住院不设起付线,出院时支付最高不超过元的自负合规费用。其余合规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报销、医疗救助等相关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个人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由民*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
4.年起,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可与其他优惠*策叠加享受。
5.年1月1日起建档立卡户住院不合规费用为“零”,所有建档立卡户住院不得产生不合规费用,否则不合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健康扶贫专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中,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与诊疗项目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6.年建档立卡户人口合规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8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报销条件且实际补偿比例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保险再次进行补偿。
7.年6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标准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元(不含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三.门诊普通病报销及门诊慢特病报销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伏线,在定点医疗机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均实行即时结报服务,只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Ⅰ类、Ⅱ类由三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Ⅲ类、Ⅳ类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在办理慢特病门诊补偿手续时,仅需出具定点医疗机构两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医师做出的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门诊慢特病诊断书,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纳入信息系统。
3.已经申报审批的门诊慢特病在县、乡级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即时结报服务,只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当年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报销。在私立医疗机构、药店、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就诊或取药的不予报销。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的非基本药物主要用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病患者,可由医院医嘱开具延长处方和长处方,一次性可开具最长2个月的配药量。
5.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46种。
Ⅰ类(7种):尿*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Ⅱ类(13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Ⅲ类(19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艾滋病。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疟疾,普通肺结核。
6、补偿比例与额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0%比例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医保不予报销。其中:Ⅰ类尿*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医院及医院治疗产生的门诊费用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
四.特殊人群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在乡享受抚恤定补的各类优抚对象(1-6级残疾*人除外),年1月1日前的农村两女节育户,独生子女户等六类人员,住院补偿比例在统一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10%。
2.城乡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病情符合条件的乳腺癌、宫颈癌建档立卡户经妇联审核合适后由妇联专项资金再补助。
五.公共卫生服务
建档立卡户除享受免费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免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免费检查13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产前5次、产后2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慢性病管理服务(高血压、2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十四项公共卫生服务及儿童营养包、儿童35种先天性疾病筛查、孕前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两癌”筛查等服务外,正常人群还享受免费的每年一次的体格检查及血糖、乙肝表面抗原检查,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原服务基础上增加腹部B超检查等服务。
六.家庭医生签约
1.普通人群实行一户一策,建档立卡户实行“一人一策、一病一方”服务。建档立卡户由市、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组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简称“签约团队”)入户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针对性地制定签约服务包,提供个性化、全方位、免费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签约对象病情和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一人一策”、“一病一方”帮扶措施,签订服务包。属于重大疾病的,由市级专家指导,县级专家负责落实帮扶措施,乡、村两级配合;属于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由县级专家指导,乡、村两级负责落实帮扶措施。医院进一步住院治疗的,由县级专家帮助联系床位,预约专家,医院诊治。属于正常人群,由乡级大夫指导,村级负责落实帮扶措施。对于中度以上失能患者,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孤儿、残疾人等特殊患者人群,乡、村两级签约医生要明确“送医上门”时间、频次及具体诊疗措施,对无行动能力且无亲属照护送医的患病人员,要在完成院间转诊相关准备工作的同时,及时和民*、残联等相关部门联系,具体实施“送人就医”的措施;对于无支付能力或担心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放弃治疗的患病人员,要协助报销合规医疗费用。
2.每个签约团队必须在首次入户时建立由帮扶对象和签约团队人员组成的健康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