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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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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准管理委员会于年12月30日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献血者知情同意

6献血者健康征询

7献血者一般检查

8献血前血液检测

9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10献血后血液检测

附录A(资料性附录)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血站献血者健康检在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对献血者的健康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无偿献血者regularnon-remuneratedvoluntaryblooddonor

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

3.2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redictedpost-donationplateletcount

采集后献血者体内剩余血小板数量的控制下限,用于验证血小板采集方案。

4总则

4.1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在和血液检测。书面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附录B。

4.2献血者献血前的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d。

4.3献血前健康检在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

4.4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5献血者知情同意

5.1告知义第

血站工作人员应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5.2告知内容

5.2.1献血动机

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抗体免费检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可查询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等)风险的。

5.2.3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

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4实名制献血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献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5献血者献血后回告

献血者如果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尽快告知血站。血站应当提供联系电话。

5.2.6献血反应

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如头晕、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血肿、疼痛等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量厥。医务人员应当对献血反应及时进行处置,献血者应遵照献血前和献血后注意事项,以减低献血反应的发生概率。

5.2.7健康征询与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与一般检在,献血者应该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不真实填写者,因所献血液引发受血者发生不良后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8血液检测

血站将遵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检测合格的血液将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置。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血液标准的要求,不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

5.2.9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病*感染等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5.3献血者知情同意

献血者应认真阅读有关知情同意的资料,并签字表示知情同意。

6献血者健康征询

6.1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6.1.1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6.1.2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6.1.3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

6.1.4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6.1.5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6.1.6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6.1.7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6.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6.1.9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等、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等。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6.1.10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疟病等6.1.12克-雅(Creutx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6.1.13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6.1.14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患者、梅*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6.1.15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6.1.16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6.1.17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砂肺及有害气体、有*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等。

6.1.18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周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6.1.19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6.1.20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6.1.21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6.1.22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6.1.23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6.2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暫不能献血

6.2.1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3d;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3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6.2.2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1年者。

6.2.3妇女月经期及前后3d,妊娠期及流产后末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末满1年者。

6.2.4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1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3个月者。

6.2.5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1周者,肺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

6.2.6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1周者。

6.2.7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1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6.2.8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1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1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2周者。

6.2.9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1年者。

6.2.10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1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1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2年者。1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3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6个月,完全治愈未满2年。

6.2.11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5d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6.2.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2.13寄生虫病:蜘虫病、蜿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6.2.14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2年或有后遗症者。

6.2.15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1年者。

6.2.16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6.3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6.3.1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6.3.1.1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素注射者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h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灭活疫苗等。

6.3.1.2接受减*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2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4周后方可献血。

6.3.2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年后方可献血。

6.3.3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接受抗*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1年后方可献血。

7献血者一般检查

7.1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7.2体重:男50kg,女kg。

7.3血压:

12.0kPa(90mmHg)收缩压18.7kPa(mmHg);

8.0kPa(60mmHg)舒张压12.0kPa(90mmHg);脉压差:mmHg/4.0kPa。

7.4脉搏:60次/min~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节律整齐。

7.5体温:正常。

7.6一般健康状况:

a)皮肤、巩膜无*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b)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c)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8献血前血液检测

8.1血型检测:ABO血型(正定型)。

8.2血红蛋白(Hb)测定:男g/L;女g/L.如采用硫酸铜法:男1.,女1..3单采血小板献血者:除满足8.2外,还应同时满足;a)红细胞比容(HCT):0.36;b)采前血小板计数(PIT):×10"/L且X/Lc)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L。

9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9.1献血量

9.1.1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mL,或者mL,或者ml。

9.1.2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ml血浆。

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

注: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

9.2献血间隔

9.2.1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9.2.2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9.2.3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9.2.4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10献血后血液检测

10.1血型检测:ABO和RhD血型正确定型。

10.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符合相关要求。

10.3乙型肝炎病*(HB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4丙型肝炎病*(HC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5艾滋病病*(HI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6梅*(Syphilis)试验:符合相关要求。

11附录A

(资料性附录)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

A.1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如下。

戴卫祥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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