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关于印发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
的通知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
在江西省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
二、医院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所医院负责。
三、体检标准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见附件1)。
四、体检用表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须环节,体检合格是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涉及申请人员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体检工作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认定教师资格时有效。指定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并选调*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强化培训,落实岗位职责
指定医院要在每次体检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办法,做好业务培训,签订责任书。
1.主检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申请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如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须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诊断或数据,经主检医师签名,医院公章。
2.负责体检人员要提前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的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仪表要按期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流程
1.体检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严防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2.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和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3.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专家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由主检医师再作出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医院复查。
4.复查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派专人陪同,只对单科进行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医院否定该体检机构的诊断结论时,要在诊断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复查结果须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派专人取回并交回原医院,由原医院根据复查结果给予体检结论。
5.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如个别项目需复检,暂不给出体检结论,待复检结果出来后方可完成体检结论。
六、体检费用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用,医院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医院须向申请人公布体检收费标准。
七、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体检办法和标准即日起废止。
附件:
1.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doc
2.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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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的,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П度(俗称色盲),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或任教学科为学前教育、体育教育、心理学等的,不合格;色觉异常П度,申请任教学科为美术类、艺术设计类等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上肢残缺影响板书写字,不合格;两下肢不等长,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独自站立行走,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仍听不见正常讲话,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女性须增加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两项检查,阳性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怀孕人员持医院确认后,医院检查确诊怀孕后,免予放射科项目检查。
第二十六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视力残疾,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视力检测项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听力残疾,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听力检测项目。
第二十七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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