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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正式发布私照体检标准,取消色盲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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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年9月4日,民航局飞标司正式发布《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R1)》(以下“简称”),进一步降低私用驾驶员体检标准,大力鼓励私用飞行,促进通航发展。

根据有关报道,《标准》放宽了申请人血压要求,降低了糖尿病的糖化血红蛋白要求,取消了部分疾病治愈后的观察期,取消电测听标准并无需强制进行飞行实测,缩短了屈光手术后的观察期,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妊娠可以鉴定为合格,减少了部分辅助检查项目。

标准修订虽然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色觉异常首次鉴定程序亟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标准指出“色觉异常,但能够迅速识别飞行环境中各种颜色的仪表、灯光信号、有色地标或障碍物等,实际能力测试正常,可鉴定为合格”,对于首次申请私照的申请人如何申请和实施实际飞行能力的鉴定,体检医生如何参考实际飞行能力鉴定意见,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这可能也是在相关报道中并未强调该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因。

其实根据CCAR-67FS中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和既往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医学标准,色弱是可以合格的,但是需要实际飞行能力的证明。对于没有任何飞行经历的申请人如何申请、实施实际飞行能力鉴定和取得相应的证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既往体检鉴定中,对于首次申请限制91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色弱均直接鉴定为不合格。

希望民航局在程序和实际操作层面上尽快完善该标准的切实执行,如果该标准的执行在私照上取得明确的进步,相信也能倒逼首次申请限制91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在色弱方面的鉴定。

2、私照首次申请者无法申请特许

私照体检标准的整体改革思路就是放宽,但是没有放宽首次申请私照的特许鉴定的权利确是一大遗憾。当然特许鉴定程序并不属于该标准解释和修订的内容,期望在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上会有修订。根据CCAR-67FS,再次申请Ⅰ、Ⅱ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根据该管理规定,首次申请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果不满足该标准的时候,是没有申请特许鉴定的权利的,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和私照医学标准的整体放开思路是不一致的。在这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医学情况不满足该标准的并不代表不安全,很多疾病,如器官移植、起搏器植入术后、某些控制良好的精神疾病、愈后良好的重度颅脑损伤、无症状HIV感染等等,在很好的控制和监控下,实际上是可以满足私照安全飞行要求的,而这些人首次申请Ⅱ级体检合格证按照标准是不合格的,但是同时也没有特许申请的权利。

3、辅助检查仍然过多

私照体检标准仍然保留11项辅助检查,既然体检标准放开了,诸多辅助检查也应该取消,比如胸片、血脂、肝功、肾功能、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梅*血清学实验(RPR)、腹部超声(肝、胆、胰、脾、肾)和妇科超声(子宫附件)等。民航私照体检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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